咨询热线:13036449463

律师介绍

高素梅 1997年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执业20年,办理各类案件1000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2000年与另外几名合伙人合伙开办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现为初始合伙人之一,是眉山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眉山市律师协会理事...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高素梅

手机号码:13036449463

邮箱地址:gsm114@qq.com

执业证号:15114199711505914

执业机构: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世代广场

律师文集

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的情形有哪些

  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的情形有哪些?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的常见情形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以发帖、删帖为由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下面由编辑在这里整理介绍。

  网络敲诈勒索的行为方式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相关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而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在实践中怎么认定网络敲诈勒索呢?

  主要表现为“发帖型”敲诈勒索和“删帖型”敲诈勒索两种方式。

  1、“发帖型”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到有关被害人的负面信息,然后主动联系被害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相关负面信息为由,威胁、要挟被害人,进而索取财物。

  2、“删帖型”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到有关被害人的负面信息后,先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然后主动联系被害人,以删除上述负面信息为条件威胁、要挟被害人,进而索取财物。

  与“发帖型”敲诈勒索相比,“删帖型”敲诈勒索通常要借助一定的网络平台。例如行为人自己建立或者经营所谓的“维权网站”,收集不利于被害人的负面信息后,发布在该网站,然后与被害人联系并告知该网站上有不利于被害人的负面信息,要求对方将特定数额的钱款存入指定的账户,否则就要继续在网络上发布或者炒作相关的负面信息。由此达到索取财物的非法目的。

  网络敲诈勒索多少构成犯罪

  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索取”的表述,意味着认定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有主动向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并索要财物的行为。尤其是对于“删帖型”敲诈勒索,如果行为人没有主动与被害人联系删帖事宜,未实施威胁、要挟,而是在被害人主动上门联系请求删帖的情况下,以“广告费”、“赞助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被害人费用的,不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如果被害人主动上门联系请求删帖,但并不同意支付费用,而行为人以不支付费用,或者不支付指定数额的费用就不删帖甚至将对负面信息进一步炒作为由,威胁、要挟被害人,进而索取费用的,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此外,《解释》第六条采用的是“信息”而非“虚假信息”的表述。行为人威胁将要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的涉及被害人的负面信息即使是真实的,但只要其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发布、删除该负面信息为由索取公私财物,仍然构成敲诈勒索罪。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法律咨询热线

130-3644-9463

Copyright © 2017 www.scmslsgsm.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盟科视界9A1208室1-2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