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036449463

律师介绍

高素梅 1997年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执业20年,办理各类案件1000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2000年与另外几名合伙人合伙开办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现为初始合伙人之一,是眉山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眉山市律师协会理事...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高素梅

手机号码:13036449463

邮箱地址:gsm114@qq.com

执业证号:15114199711505914

执业机构: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世代广场

房产纠纷

如何确定商品房销售面积?

  随着房地产的蓬勃发展,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买房子,但是在买房过程中我们却常常会面临许多问题。最常见的问题之一也就是屋主在拿到房子钥匙的那一刻才发现原来自己所买的房屋面积跟合同上所说的面积根本就不符合,屋主找房产商理论却总是被对方占了上风。那么,商品房的销售面积究竟是怎么计算的呢?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中规定,商品房的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商品房按套或单元销售的,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买的套(单元)内的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套(单元)建筑面积又由三部分构成:

  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由两部分组成:

  1、是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2、是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墙体水平投影的一半。据南京市房产管理局1999年3月21日发布《关于销售商品房面积报审制度的通知》,购房者在签合同时,现房的销售面积以开发商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面积是由房产管理局于发证时测量得出的期房的销售面积,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申办《南京市预售商品房登记备案证明》中记载的面积为依据,预售商品房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申请面积复核,交易当事人以复核后的面积办理商品房过户手续。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法律咨询热线

130-3644-9463

Copyright © 2017 www.scmslsgsm.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盟科视界9A1208室1-2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