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036449463

律师介绍

高素梅 1997年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执业20年,办理各类案件1000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2000年与另外几名合伙人合伙开办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现为初始合伙人之一,是眉山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眉山市律师协会理事...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高素梅

手机号码:13036449463

邮箱地址:gsm114@qq.com

执业证号:15114199711505914

执业机构: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世代广场

劳动工伤

劳动报酬约定不明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一是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是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三是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

  法律咨询:

  杨某应聘至某公司工作,老板声称根据杨某上班后的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发放工资。由于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正式上班很长时间后,他都不知道自己的职位是什么,具体做什么工作,只是在公司打杂,每个月工资或多或少,全凭公司老总一个人说了算。他问出现这种情况他该如何处理?

  就杨某咨询的问题,律师回答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如果杨某的公司与员工签有集体合同,则杨某的报酬等事宜可按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如果公司未与员工签订集体合同,则实行同工同酬,即与公司内从事相同劳动、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劳动成绩的劳动者,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同时第五十五条还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杨某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该公司要求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关于劳动报酬的注意事项

  解决办法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及被派遣劳动者因发生劳动报酬争议时该如何解决呢?

  一.劳动报酬约定不明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回报,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劳动者主要的合同权利。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报酬一定要明确、具体,包括明确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等相关内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劳动报酬处理模糊,或者口头约定,因此常常引发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劳动报酬约定不明而引发劳动争议的可以由以下几种方法加以解决: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协商。

  2、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约束力。因此,如果协商不成,用人单位有集体合同的,就应当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3、按照用工同酬原则确定。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即用人单位对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支付大体相同的劳动报酬。

  二.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

  被派遣劳动者基于他们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在行使权利与保护方面处于劣势。如果发生争议可按以下办法解决: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被派遣的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报酬确定其劳动报酬。

  三.劳动合同无效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劳动者已付出劳动)

  无效的劳动合同具有两个特征:

  1、无效劳动合同具有违法性;

  2、无效劳动合同是自始无效的。

  劳动合同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报酬确定;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法律咨询热线

130-3644-9463

Copyright © 2017 www.scmslsgsm.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盟科视界9A1208室1-2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