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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素梅 1997年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执业20年,办理各类案件1000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2000年与另外几名合伙人合伙开办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现为初始合伙人之一,是眉山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眉山市律师协会理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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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合同诈骗中“合同”的含义

  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那么,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什么意思呢?

  合同诈骗罪既然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那么界定“合同”的内涵与外延,对于合同诈骗的司法认定必然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其第2条规定了“合同”的定义,即“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由于《合同法》的宗旨即在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因而,这一关于“合同”定义的规定,应当作为合同诈骗罪之中“合同”含义的重要参考标准。根据这一规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包括所有书面形式的经济合同、民事合同。

  其中民事合同,既包括常见多用的债权合同,也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物权合同,不直接发生债权但确定共同投资、经营和分配盈余等方面关系的合伙合同、联营合同、承包合同。但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行政法上行政合同、劳动法中的劳务合同和国际法上国家合同,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正确界定“合同”之义,还需要从这样几个因素入手:

  (1)合同诈骗罪被纳入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市经济秩序罪之第九节“扰乱市经济秩序罪”,因此,该罪中所谓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市场秩序。凡与这种社会关系无关的各种“合同”、“协议”不在该罪“合同”之列。

  (2)在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考虑惩治犯罪的最大需要。虽然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在渊源上为经济合同,但立法渊源不应影响刑法的目的解释。换言之,只要除利用经济合同外,还可能有利用其他“合同”进行诈骗且足以扰乱市场秩序,而在刑法上将之解释为合同诈骗罪又有“可预测性”的,这些可利用的合同原则上都属于合同诈骗罪之“合同”。

  (3)考虑定罪证据的客观可见性。由罪刑法定原则决定,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需要能够证明被告人所利用“合同”的存在的证据,是最起码的要求。合同具有各种各样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不同形式的合同,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具有举证难易程度的差异。

  因此,从证据的客观可见性来说,口头合同不应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但是应当注意,随着社会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摄影、录像等合同形式,这些合同属于新的书面合同形式。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可以表现为这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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