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036449463

律师介绍

高素梅 1997年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执业20年,办理各类案件1000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2000年与另外几名合伙人合伙开办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现为初始合伙人之一,是眉山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眉山市律师协会理事...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高素梅

手机号码:13036449463

邮箱地址:gsm114@qq.com

执业证号:15114199711505914

执业机构: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世代广场

合同纠纷

防范合同诈骗要做到哪些?

  防范合同诈骗要做到哪些?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搞清楚几个概念,一是合同诈骗罪,二是合同欺诈,还有一种行为,不属于上述的任何一类,但仍然造成卖方无法收回货款,比如因为资金紧张、财务危机付不出货款等。

  一、什么是合同诈骗罪、合同欺诈?

  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是:20000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故意做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诱使他方当事人陷于认识错误而与其签订合同的欺诈行为。

  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都有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但二者却有明显的差别。民事合同欺诈中,行为人之所以采取欺骗方法,其目的是通过欺骗的手段,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获取履行合同的民事行为,从而产生合同利益。虽然有欺诈的故意,但行为人并非不愿履行合同,有一定的履行合同的诚意,并且有民事内容的存在,虽然可能最后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但会做一定程度的努力,其主观目的是合同利益。合同诈骗犯罪中,其主观上是想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而不是占有合同利益。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从一开始就不打算履行合同,根本不作任何履行合同的积极努力,其目的就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还有一种行为,不属于上述的任何一类,但仍然造成卖方无法收回货款,比如因为资金紧张、财务危机付不出货款,或者因为卖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双方未对争议达成解决方案,导致买方拒绝付款,形成货款拖欠问题。

  之所以我们要区分这三个概念,是基于这三种类型的问题适用法律不同、解决途径不同、管辖机关不同,错误的定性将会给问题的解决设置巨大的障碍。

  二、如何防范合同诈骗?

  1、应以是否超过经营范围为标准判断项目的真实性。

  在与对方商谈合作项,详细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如果对方在合作项目中的行为,超出其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则对方的行为至少是违法的,应引起高度重视,必要时可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切忌脑子一热,一掷千金的行为。

  2、认清合同公证和见证的内容。

  一般而言,公证和见证的内容,只是可以证明双方在合同上的签名是真实的。签名的真实并不必然是合同本身内容的真实。因此,签订合同时应多留个心眼,不要轻易被合同外在形式所蒙蔽。

  3、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

  对于首次交易的对象,厂商们应通过查验身份证或前往工商局查询资料来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和单位行骗。

  4、注意交易过程中的反常现象。

  虽然不法分子想出了不少较为隐蔽的诈骗方法,但在实施过程中并非无迹可寻,这就需要商家们在交易过程中多几个心眼,注意一些反常现象,例如几次交易后突然增加交易量、交接货物时拖延时间、对方人员提供情况相互不符、频繁变换联系方式等等。

  5、充分利用政府职能部门及金融系统资源,及时核实用于抵押物品、票据的真实性。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碰到对方以房产、货物、票据作为抵押的情况,应该尽快通过房产、银行等部门核实用来抵押物品的真实性及是否重复抵押,降低受骗几率。

  6、对那些不熟悉的购货人,尽量避免收取其开出的“远期支票”。

  因为利用“空头期票”实施诈骗是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法,他们往往利用支付货款的“档期”,转移货物后逃匿或者将货物销售一空后潜逃。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法律咨询热线

130-3644-9463

Copyright © 2017 www.scmslsgsm.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盟科视界9A1208室1-2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