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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素梅 1997年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执业20年,办理各类案件1000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2000年与另外几名合伙人合伙开办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现为初始合伙人之一,是眉山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眉山市律师协会理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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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高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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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什么是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什么是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法》所称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指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法》所称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体现,因此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当然可以变更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手续。《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除了双方通过合意变更合同以外,还存在法定变更的情形,即一方当事人单方通知对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如《合同法》分则第308条关于托运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及第258条关于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的权利。

  二、合同的转让

  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指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转让分为债权的转让和债务的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也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即合同的概括移转。

  (一)合同债权的转让

  1、债权转让的概念及条件。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的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是指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转让的效力。

  对债权人而言,如果在全部转让的情形,原债权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取代债权人地位。在部分转让情形,原债权人就转让部分丧失债权。

  对受让人而言,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对债务人而言,债权人权利的转让,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不应影响债务人的权利:

  (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的抗辩。

  (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二)合同债务的承担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承担除了《合同法》规定的免责的债务承担以外,还有并存的债务承担,即第三人以担保为目的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债务。由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使得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因此原则上不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

  (三)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概括转移有意定的概括转移和法定的概括转移两种情形。意定的概括转移基于转让合同的方式进行。法定的概括转移是因为某一法定事实的发生而导致。最典型的就是合同当事人发生合并或分立时,就会有法定的概括移转的发生。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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