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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高素梅 1997年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执业20年,办理各类案件1000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2000年与另外几名合伙人合伙开办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现为初始合伙人之一,是眉山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眉山市律师协会理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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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高素梅

手机号码:13036449463

邮箱地址:gsm114@qq.com

执业证号:15114199711505914

执业机构: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世代广场

合同纠纷

签订保管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内容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保管凭证应记载的事项:

  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保管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列条款:

  (1)寄存人和保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2)保管物品的详细名称;

  (3)保管物品的规格、型号;

  (4)保管物品的数量、质量;

  (5)保管的方法及场所;

  (6)保管的手续(主要指存、领手续);

  (7)验收的方法;

  (8)损耗标准及损耗的处理;

  (9)费用的负担和结算方法;

  (10)违约责任;

  (11)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2)其他要约定的事项。

  在有偿保管合同中,对保管费用应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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