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036449463

律师介绍

高素梅 1997年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执业20年,办理各类案件1000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2000年与另外几名合伙人合伙开办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现为初始合伙人之一,是眉山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眉山市律师协会理事...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高素梅

手机号码:13036449463

邮箱地址:gsm114@qq.com

执业证号:15114199711505914

执业机构: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世代广场

合同纠纷

签订承揽合同的注意事项

  承揽合同就是我们生活中常说的因定作而签订的合同,这种加工定作合同我们在法律上称为承揽合同。合同当事人在签订承揽合同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下面由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

  1、承揽合同的条款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

  2、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4、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5、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6、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7、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8、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9、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0、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11、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12、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3、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14、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5、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6、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17、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法律咨询热线

130-3644-9463

Copyright © 2017 www.scmslsgsm.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盟科视界9A1208室1-2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