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30-3644-9463
您所在的位置: 眉山刑事辩护律师高素梅 >法律知识 >婚姻家庭
1997年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执业20年,办理各类案件1000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2000年与另外几名合伙人合伙开办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现为初始合伙人之一,是眉山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眉山市律师协会理事... 详细>>
律师姓名:高素梅
手机号码:13036449463
邮箱地址:gsm114@qq.com
执业证号:15114199711505914
执业机构: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世代广场
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具体的下文为您介绍。
根据法律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其他损害赔偿。因此无过错方有权利要求过错方赔偿自己精神上造成的损失。须注意的是,该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相关法律可参考: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法律咨询热线
130-3644-9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