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036449463

律师介绍

高素梅 1997年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执业20年,办理各类案件1000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2000年与另外几名合伙人合伙开办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现为初始合伙人之一,是眉山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眉山市律师协会理事...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高素梅

手机号码:13036449463

邮箱地址:gsm114@qq.com

执业证号:15114199711505914

执业机构: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世代广场

交通事故

怎样计算交通事故赔偿死亡赔偿金?

  本文由小编整理,主要介绍了怎样计算交通事故赔偿死亡赔偿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交通事故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1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的死亡补偿费就是此问中的死亡赔偿金,这属于在同一司法解释中出现对同一事项用语不一致的问题,是立法上的问题,二者的含义是一致的。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法律咨询热线

130-3644-9463

Copyright © 2017 www.scmslsgsm.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盟科视界9A1208室1-2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