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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素梅 1997年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执业20年,办理各类案件1000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2000年与另外几名合伙人合伙开办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现为初始合伙人之一,是眉山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眉山市律师协会理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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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高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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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形

  数罪并罚就是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形有哪些?

  数罪并罚适用的三种情形

  1、判决前的并罚:

  上面讲的就是判决前的并罚。

  2、漏罪的并罚:

  基本原则:“先并后减”。

  漏罪的并罚和判决前的并罚通常没有区别,但有一点有区别,即前面所判的刑罚已经是并罚的:“执行刑说”而不是“宣告刑说”。

  3、新罪的并罚:

  刑法第71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基本原则:先减后并,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从合并执行的刑罚中减去。

  注意:就新罪的并罚而言,如果前面所判的刑罚已经是并罚的:同样是“执行刑说”而不是“宣告刑说”。

  数罪并罚的原则

  有三项原则:吸收、并科和限制加重。

  1、吸收:数刑中有一个是无期或死刑,执行最重的。

  2、限制加重:数刑中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期、拘役或管制。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3、并科:主刑与附加刑;附加刑之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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