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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素梅 1997年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执业20年,办理各类案件1000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2000年与另外几名合伙人合伙开办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现为初始合伙人之一,是眉山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眉山市律师协会理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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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高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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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中扭送的对象是谁

  如果在生活中公民碰见有犯罪分子正在实施犯罪,这时候就可以将犯罪分子制服扭送到公安机关,扭送就是公民将当场抓获的违法犯罪分子强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那么刑事诉讼法中扭送的对象是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正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一、扭送性质:

  1.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手段;

  2.扭送并非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学者认为扭送是一种刑事独立强制措施】。

  二、扭送适用对象范围:

  理论上认为扭送的对象是现行犯/准现行犯/有合理理由怀疑犯有重罪或脱离强制措施的嫌疑人。

  1.现行犯:指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不含预备犯】;

  2.通缉犯:指通缉在案的;

  3.越狱犯:指越狱逃跑的;

  4.追捕犯:指正在被追捕的。

  三、公检法对于扭送的处理:

  1.四项权力:

  a.接受权;

  a.讯问权;

  c.移送管辖权;

  d.采取紧急措施权。

  2.对于扭送来的人:

  a.都应当接受。

  b.应当立即讯问。

  c.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d.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①扭送应不得拥有国家机关紧急逮捕时的附带搜查权。

  ②未赋予扭送时使用枪械器以暴制暴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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