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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素梅 1997年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执业20年,办理各类案件1000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2000年与另外几名合伙人合伙开办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现为初始合伙人之一,是眉山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眉山市律师协会理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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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高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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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通缉的程序

  通缉是公安机关通过发布通缉令的方式缉拿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强制侦查措施。由于通缉令上记载有被通缉人的身份信息,故这种侦查措施也对公民的民事权利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所以通缉才要依法定程序进行。小编接下来就为您介绍有关通缉程序的相关内容。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通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其中包括已经被逮捕而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逮捕的人,不可通缉。

  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 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根据这一规定,通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缉令。通缉令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发布通缉令。人民检察院需要发布通缉令时,只能商请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由公安机关指派有关部门的承办人拟制,内容要详细。

  (二)公安机关在发布通缉令时,有发布范围的限制。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的辖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辖区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在实践中,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毗邻的和有固定协作关系任务的省、地、县级公安机关,可以相互抄发通缉令,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跨协作区通缉重要逃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报请公安部,由公安部发布通缉令。

  (三)通缉令中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衣着和体貌特征,并应附上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应当写明发案时间、地点、案情性质等简要情况。通缉令必须加盖发布机关的印章。

  (四)通缉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

  (五)通缉令发布后,如有新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应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六)各级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及时部署查缉。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调查缉拿工作。

  (七)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自首、死亡、被缉拿或被击毙,并经核实后,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在原发布通缉令的范围内撤销通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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