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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素梅 1997年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执业20年,办理各类案件1000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2000年与另外几名合伙人合伙开办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现为初始合伙人之一,是眉山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眉山市律师协会理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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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高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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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何量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就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还以窝藏等方法进行掩饰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何量刑呢?小编为你解答疑惑

  一、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第一百四十三条【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3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

  (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6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

  (三)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四)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1.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四十四条【升格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一)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八次以上,或五次以上且累计数额达1万元;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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